一、本县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答:凡本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本县生育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管理,未申报实名制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如何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目前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照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办法为: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年终汇算清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生育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连续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四、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包括(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
五、职工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生育的手术费用,对照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实行定额补偿标准。
六、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如何规定?
答:我县生育津贴按照生育职工生育前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七、职工应该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答: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向县社保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窗口申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八、女职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生育住院发票原件;(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长兴县生育保险待遇明细表
待遇
条件 |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天) | 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元) | |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 早期妊娠<3个月(15天) | 200 | |
3个月≤妊娠<4个月(15天) | 400 | ||
中期妊娠4个月≤妊娠<7个月(42天) | 400 | ||
正常 分娩 (98天) | 剖宫产增加15天 | 2000 | |
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增加15天 | |||
手术助产增加7天 | |||
2016年1月1日生育的,增发30天奖励假 |
咨询电话:12333、6038543、6029794
长兴县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
二O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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