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小夏自2010年10月被招聘到某公司工作,至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小夏领取了12月工资后,听同事说单位应该依法向本人支付双倍工资。请问,按照小夏的情况,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法律依据吗?
为您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单位在已支付了小夏2010年10-12月的工资后,还应再支付2010年11月-12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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