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刚刚毕业的小王,在今年5月与一民营企业签订了一年的用工合同。合同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每月1000元,期满转正后每月2000元。工作了两个月之后,小王听朋友说《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也有规定,觉得自己的企业用工不合理,于是要求企业补足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上述案例中公司同小王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最多只能约定二个月,案例中三个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案例中小王试用期工资只有1000元并按此工资标准工作了两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的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因此,需要补足小王1200元的试用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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