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长兴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长政办发2017〕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现就相关政策问题予以解答。
问:出台《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一是明确了工程项目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主体是施工企业。要求每个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对进退场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建立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三本台账。每月将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上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二是解决了农民工维权的取证问题。通过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在哪个工地务工,考勤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一清二楚。一旦农民工在务工时发生伤害,人力社保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认定工伤时,实名制考勤记录便是最直接的有效证据。同时,实名制的建立也是推行工程款与工人工资相分离、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基础;三是解决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监督管理缺乏手段问题。当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一人多岗”、“人岗分离”等不在岗履职的问题突出,通过推行实名制可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就可保证项目技术管理力量充实,遏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发生,从而保障了工程质量安全。
问:在建筑项目中,工程款常与农民工工资捆绑在一起,极易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针对这种现象,《实施意见》中有哪些有效的防范措施?
答:当前,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有这样几种常见表现:一是一些建设单位或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与之间发生工程款纠纷后,往往不愿通过建筑管理部门或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以索讨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农民工集体上访,围堵施工现场、单位办公工地或交通要道,迫使政府出面协调解决,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是一些不诚信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包工头利用农民工是弱势群体这一事实,将工程款与工资捆绑结算,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以追讨工资为名,借助农民工来为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三是一些“包工头”携款潜逃,致使农民工不能按时拿到工资,常常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实施意见》针对上述现象,采取了这样一些办法加以防范:一是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合理比重,一般不得低于20%。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定点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对专用账户适用范围、设立、存入、使用、监管及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每月或按支付节点将工资性工程款直接划到专用账户,以确保专款专用,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不易界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二是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办法。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须在当月20日前报送代发银行,由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免费短信告知农民工本人。
问:为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我县从2004年以来就实行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这次《实施意见》中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又作了怎样的调整,采取了哪些新的举措?
答:这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农民工保证金制度进行了一些必要修改:
一是扩大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水利扩大到旅游、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二是适度降低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由原按2—3%分段计算调整为全额按2%计算,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实行封顶政策。
三是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通过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且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予以减免50%;连续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予以全额退还;连续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60%;连续4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70%。
同时,对已享受了减免政策的在建项目,如出现违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处理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施实名制管理,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县人力社保和行业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或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到县或县以上政府上访讨薪的,则一律取消减免资格,补缴减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新报建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造价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问:县人力社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县人力社保部门查明情况后应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处理。
问:如何理解“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①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②逃跑、藏匿的;
③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④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问:如何理解“数额较大”?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①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
②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含八万元)以上的。
问:我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是如何评定的?
答:主要是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这是一项实行分类监管并对失信单位进行重点监控的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B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C级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按通知申报、初步审核、等级评定、社会公示等程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评定为守法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执行情况,按规定降低或提升其诚信等级。
问:对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我县实行了向社会公布的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县人力社保局对下列已被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及时公布:
①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并拒不支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②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③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④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⑤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⑥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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