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01 浏览次数:

 

长人社发〔2021〕22号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

长兴县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21〕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标准由33000元/人调整为45000元/人。今后参照湖州市标准适时调整。

二、2020年12月19日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由原来的23000元/人调整为45000元/人。

三、2020年12月15日前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征地时间按批准时间执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间在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项目征地备案或受理时间在2020年12月15日之前的,征地时间按项目征地备案或受理时间执行;项目征地备案或受理时间在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征地时间按批准时间执行。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  兴  县  财  政  局

 

 

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

2021年5月1日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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