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的通知 浙文旅人〔2018〕12号
发布日期:2019-05-15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9日  


 

浙江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进文物博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物博物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物博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建立文物博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文物博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文物博物行业提升和事业发展。

第六条 一般申报条件

(一)申报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

2.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二)申报文物博物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2.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赋分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第七条 直接申报条件

凡在文物博物领域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本人申报,经文博系列高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者,可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并获得奖项(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

2.新鼎计划“文博拔尖”人才、市厅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3.在《新华文摘》摘要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以上;或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者,可直接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并获得奖项(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主持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

2.在《新华文摘》摘要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部以上;或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省“151”人才、“省文化和旅游厅优秀专家”“四个一批”“五个一批”“万人计划”等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第八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且单位有岗可聘,可认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照《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浙文人〔2018〕19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二)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文物博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直接申报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十条 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文物博物工作满1年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须转评与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级相对应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转评后聘任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职务满1年,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方可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条件(符合直接申报条件的人员除外),还须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副研究馆员

1.系统掌握文物博物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熟悉文物博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能力。

(二)研究馆员

1.精通文物博物及本专业的理论知识,较全面掌握与文物博物相关学科的知识;

2.熟悉文物博物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掌握文物博物相关业务的前沿信息;

3.具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能力,是本地或全省范围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尖子。

第十三条 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

上: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个以上考古项目。

2.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3.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有较强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并具有1000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4.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并为4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做好藏品档案工作,数量达到2000件以上。

5.从事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完成2项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编制2项以上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四有”档案、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等。

6.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家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7.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作为主要成员完成4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设计,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6个以上陈列展览的策划、布撤展工作。

8.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推广6个以上陈列展览,承担和组织策划对外宣传教育活动,或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20种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200个以上版面。

10.从事文博资料研究、整理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完成文博期刊专业论文修改、编辑30篇以上,或做好专业资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有相应的学术成果。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二)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考古项目。

2.从事文博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完成相应的学术报告、论文或专著。

3.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有突出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具有2000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主要作用。

4.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并为6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做好藏品档案工作,数量达到3000件以上。

5.从事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完成3项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编制3项以上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四有”档案、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等。

6.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技术方案,指导或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家一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7.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6个以上原创性展览的内容设计,或主持完成8个以上陈列展览的策划、布撤展工作。

8.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推广8个以上陈列展览,承担讲座、科普活动等对外授课工作,或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30种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300个以上版面,其中在核心期刊不少于25个版面。

10.从事文博资料研究、整理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指导或独立完成文博期刊专业论文修改、编辑、审核40篇以上,或做好专业资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并完成相应的研究课题。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学术成果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学术成果要求。

(一)副研究馆员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

奖项。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课题);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编译、汇编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书籍1部以上。

  (二)研究馆员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奖项。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4.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编译、汇编并正式出版专业书籍2部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量化赋分结果作为评委会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申报文物博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还需提供相应数量的论文、论著提交同行专家进行鉴定,送审论文、论著必须是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所述内容应与申报专业一致。论文鉴定结果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后获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科研项目奖项: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等。

(二)业务奖项:指田野考古奖、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新发现、优秀勘察设计奖、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包括单项奖)、“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全国文化遗产十佳图书以及各级专题调研或研究课题所获奖项等。若为集体奖项,需由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具体工作情况说明。

(三)评价条件中的主要成员、主要完成人、主要贡献者:指个人排名前3位的成员,参与者:指个人排名前6位的成员。

(四)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 “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五)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术成果和业务工作,如果没有特别指出,均指独著、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和第一完成人。

(六)学术论文指在学术期刊或论文集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包括考古发掘报告简报、专业调查报告等)。

(七)专著是指正式出版的专业学术著作,不包括展览图集、藏品图集和科普作品。“本专业专著”是指字数一般在5万字及以上,并且以文字撰写为主的专业学术成果(一般注明XXX著或XXX译著等字样),并公开出版。

(八)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SCI期刊以当年公布的SCI期刊名录为准。

(九)“专业年限”是指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的年限,不同于工龄。

(十)“聘任年限”是指受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不同于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

(十一)“国家级”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组织或由党中央、国务院主办并委托相关部委组织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省部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央和国家部委(包括国家文物局)组织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央和国家部委(包括国家文物局)主办并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市厅级”是指由设区市政府或省政府所属市厅级机关(包括省文物局)主办和组织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县级及以下”是指由县市及以下政府或设区市所属县处级及以下机关主办和组织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

(十二)条件中所指重要人才项目包含省委宣传部、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单位以及省部级以上单位推行的具有重要影响力且与申报专业有关的人才项目。

  (十三) 本评价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

        浙江省文物博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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