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要求,结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县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申请表》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5.3名以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和2023年社保缴费记录;
(二)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在编从业人员名册、办公场地使用证明和人力资源服务台帐等材料。
三、年检程序
(一)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做好年检工作。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2024年3月25日至3月29日向所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供年检材料(地址:太湖中路128号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1室人才开发科)。
(三)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齐年检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年检手续。
四、其他说明
(一)年检中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三)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以及年检不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持无效的许可证经营视同无证经营。
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0572-6024104
电子邮箱:494437401@qq.com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